溆浦县经济发展粤港台联合促进会
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
一、会费收缴标准
1、联合促进会会长缴纳会费标准为贰万元/年,上不封顶。
2、联合促进会企业界别顾问缴纳会费标准为贰万元/年,上不封顶。但属于党、政、军公职人员的名誉顾问,可以自愿缴纳。
3、联合促进会副会长缴纳会费标准为伍仟元/年,上不封顶。
4、联合促进会理事缴纳会费标准为叁仟元/年,上不封顶。
5、联合促进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为壹仟元/年,上不封顶。
二、会费管理办法
1、联合促进会成立会费收缴使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体会员会费的收缴以及使用管理。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专职会计、专职出纳等人组成会费收缴使用管理领导小组。
2、会费收缴由专职会计、专职出纳会同各分会长副会长按区域会员人数及标准征收到位。
3、会费管理由专职会计、专职出纳按照会计法规制作符合会计专业要求的明细帐目。执行收支两条线,专职会计管帐,专职出纳管理现金。
4、联合促进会经费开支执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一切开支由会长审批,方能入帐。重大开支1万元以上必须由会费收缴使用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会长审批,方能入帐。
5、会费的保值、增值。会费集中收缴上来后,由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进行投资,购买国债或其他投资,确保会费保值、增值。
6、每年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明细情况,接受会员监督检查。
三、会费的使用范围
1、联合促进会会员会议开支。
2、联合促进会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3、资助会员中有特殊困难者。
4、向家乡和社会做公益事业和慈善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