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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方县鼓励返乡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8-9-18 11:26:15    怀化市商务局
中政发〔2007〕3号


中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方县鼓励返乡创业的若干规定》的
通 知

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中方县鼓励返乡创业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中方县鼓励返乡创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中方籍在外创业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促进中方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返乡创业,是指中方籍(含祖籍)在外创业务工人员携资金、项目、技术,返乡投资创办企业的活动。在外创业务工返乡投资创办企业的人员简称返乡创业人员;在外创业务工人员返乡投资创办的企业简称返乡创业企业。
第三条 返乡创业企业符合《中方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享受该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四条 返乡创业企业达不到《中方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条件,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享受本规定规定的相关优惠和奖励。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
(三)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服务业项目;
(四)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五)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种养业项目;
(六)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支援地方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
第五条 经营种养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等流转方式取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经营年限可放宽到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经依法批准开发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50年;承包林地的经营年限可放宽到70年。经营期限内,其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并可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六条 经营种养业和旅游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可视为农业建设用地,按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报批。
第七条 经营种养业项目的返乡创业企业,可以享受农业、林业、畜牧、科技部门在繁育、防疫等方面提供的无偿技术扶持。
第八条 经营工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的返乡创业企业,其项目进入县工业园(含牌楼、活水工业小区)和县城加工工业区,项目用地在10亩以内的,可先租用土地,企业发展壮大后需征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返乡创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实交税金县本级财政收益部分第一个经营年度实行先征后奖,即先全额征收,年终全额奖励返还。
第十条 返乡创业企业的用工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招工、考试、体检、培训、发放上岗证一条龙服务;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免费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按政策参加或接续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按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享受社保补贴待遇;可根据企业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制度。
第十一条 非城镇户口的返乡创业人员和返乡创业企业从业人员,愿意迁入城镇内为城镇居民的,免费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愿转为城镇居民或转移迁户的,免费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返乡创业人员和返乡创业企业聘请的技术人员,其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负责落实,在县内任何学校就读,免交择校费。
第十三条 对祖籍在中方的返乡创业人员回中方修建自用住房或兴办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免收建设规费。在集镇用地需办理出让手续的按成本价办理,不在集镇的按村民建房标准批地,且可适当放宽用地规模。在县城购房的,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减半收取办证费用。
第十四条 对支援地方公益性事业建设做出一定贡献的返乡人员,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实行领导跟踪服务。凡返乡创业企业,可根据企业需要明确由县、乡(镇)两级领导挂点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中方县返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农办,负责返乡创业人员和返乡创业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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